2008年10月,关先生在上海徐家汇某大型购物广场旁边的露天停车位停车,数小时后,关先生从商场出来返回停车位,上车发动时,停车位下的挡板将关宁车辆的保险杠损坏,经保险公司评估,机动车辆估损单前保修复喷气估损金额900元,关先生要求购物广场赔偿。
购物广场坚持认为,地面停车库使用智能停车系统,车辆停到位后,地面的锁板会自动升起,只有当该停车位通过自助收费机交清停车费后,锁板才会自动落下,停车人能将车辆正常开走。关先生在没有缴纳停车费的情况下,试图将车开走,导致撞上升起的锁板,车辆受损。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致赔偿未果,关先生于2008年11月诉至法院,要求购物广场赔偿车辆损失900元,及为处理本案支出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费40元。
一审法院判决关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关先生不服,上诉到一中院,称商场方面未尽合理告示义务,按照露天停车位的一般经营习惯,应有专人负责,若系自动收费,也应在入口处设置醒目告示。在关先生看来, 商场方面停车位的锁板位置极低,已经_出驾车者驾车时的视线范围。
一中院审理后认为,从购物广场提供的证据看,其收费机器、停车告示等或在距关先生停车位的三米左右、或在其车位后方。故,关先生认为购物广场未尽合理告示义务,法院难以采信。作为驾驶员,关先生在未注意停车系统且没有缴纳停车费的情况下将车开走,导致撞上升起的锁板而致车辆受损,对此关先生应当自行承担责任。